十堰市农村五保供养相关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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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
发文单位
十堰政府网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16日 00:00:00
效力状态
有效



 

(一)保障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居民,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已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经伤残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二)保障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市(州)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三)申报、审核、审批、发放程序
  1.申报。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个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发放。一是农村五保分散供养资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由县(市)财政部门每月10日前,按照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花名册,从县(市)级财政国库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在银行(或邮局)的“一卡通”账户。二是农村五保集中供养资金发放存在两种形式:(1)由县(市)财政部门每月10日前,按照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花名册,从县(市)级财政国库或者乡镇财政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农村福利院;(2)按照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花名册,从县(市)级财政国库或者乡镇财政所,将资金拨付到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在银行(或邮局)的“一卡通”账户,由乡镇农村福利院集中收取集中供养对象“一卡通”存折,用于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三是农村五保资金发放存折必须发放到分散供养五保户个人,以及农村福利院,严禁由乡、社区干部代为保管。同时,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全部用于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5.终止。农村五保供养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保障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6.公开公示。一是在审核、审批环节,对通过初审和审批通过的五保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已审核认定的对象进行长期公示。二是加强信息公开,实行信息共享,确保五保信息系统数据与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金融机构发放数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