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乡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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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
发文单位
十堰政府网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16日 00:00:00
效力状态
有效


(一)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
 
  (二)申请、审批程序
  经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三)政策要求
  1、城乡医疗救助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村五保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对农村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其次,对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个人负担较重的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对参合扶贫对象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2015年提高20%。农村五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实行全额救助;农村低保对象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2.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
  3.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的,由民政部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救助人数、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中。
  4.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参保参合医疗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报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以上机构。
  5.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民政部门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
  6.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采取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预付资金额度的方式,由民政部门提出预付申请,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然后定期由民政、财政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7.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8.做好重特大疾病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统一制度衔接、统一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统一规范大病保险政策、统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结算报销程序、统一信息管理平台,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设置“一站式”信息系统,实现“一站式”待遇直补,建立“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