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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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
发文单位
十堰政府网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16日 00:00:00
效力状态
有效



       (一)补助对象
 
  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的危房改造。
 
  (二)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
 
  (三)工作流程
  1、个人申请。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和低保等证明材料。
  2、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对提交申请表的农户,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确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公示。
  3、审查公示。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住建局审批,审查结果在各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核准上报。县(市、区)住建局会同扶贫办对各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提出本地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报市、州住建委汇总后报省住建厅备案。
  5、向国家申报。省住建厅对各市州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组织抽查、复核后,汇总形成全省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建议计划,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向国家申报。
  6、资金下达。省财政厅收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文件后,根据中央和省级相关制度规定,以及省住建厅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下达到市(州)、县(市、区)。
  7、组织实施。县(市、区)住建局根据补助资金情况,拟定工作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8、验收公示。县(市、区)住建局会同财政、发改部门组织人员入户验收。验收合格的补助对象在县住建局门户网站上公示七天。
  9、资金拨付农户。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同级住建局提供的全县当年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情况和公示情况,会同发改、住建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打入补助对象的“一卡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