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精准扶贫政策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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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03月26日 00:00:00
效力状态
有效

  一、《张湾区精准扶贫贫困户住房改善实施方案》(张办发〔2015〕27号)摘编
  1、实施对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统计上报、经部门核定的已建档立卡的住房困难贫困户。“住房困难”是指无房、泥坯房或其他结构的危房(住房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稳定性差,随时有倒塌的危险,经局部加固、维修仍不能保证安全的整栋房屋;个别结构件变形、裂缝、腐蚀、老化、强度不足、存在危险隐患的房屋),或人均居住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2、补助标准
  (1)通用补助标准
  ①对无力建房只是养老过渡的贫困户,按户均30000元的标准,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村统一建周转房进行安置。周转房产权归集体所有。
  ②对居住危房的分散五保户优先进入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也可改造闲置村部、学校房屋,实行集中安置;确实没有集中安置容量的,按2人1户、40平方米/户的标准建周转房安置。
  ③对离乡离土在市区、集镇自主购房的贫困户,在拆除旧房、原宅基地收归村集体,并签订放弃原宅基地使用权协议后,每户补助50000元。鼓励留守“空巢”老人投靠子女进城居住,签订放弃原宅基地使用权协议后,每人补助10000元,在扶贫政策执行期内可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④对居住在局部危房的贫困户,适宜进行加固修缮的,按户均10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⑤对分散自建住房的贫困户,每户补助20000元。规划区范围外的需调整宅基地的,由贫困户自主协商置换,村组予以协调;未在原宅基地建房的,必须在旧房拆除后再兑现补助。规划区范围内的按市定个人建房办法予以实施。
  ⑥动员社会帮扶。依托对口协作、对口帮扶等,动员社会力量投入贫困户住房改善。今后三年内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住房改善。鼓励帮扶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给予资金支持。
  ⑦对享受政策后仍建不起房的贫困户,采用贷款方式,由建房贫困户分期偿还,政府适当予以贴息。
  (2)差别补助
  ①对在集镇、村集中安置的贫困户,按户均20000元的标准,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村根据贫困户的实际情况,统一制定集中安置方案,在新房建成、旧房拆除、原宅基地收归村集体后补助到户(限规划区外)。
  ②对集中安置10户以上安置区,由区政府按每户贫困户20000元标准补助到村,用于土地补偿、场平、供排水、农村信息化、亮化、绿化、入户路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限规划区外)。
  
        二、《张湾区精准扶贫政策保障实施方案》(张办发〔2015〕27号)摘编
  1、社会救助优先保障
  凡纳入全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农村五保、低保、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条件的,优先纳入社会救助,其救助标准按省市区政策执行。
  (1)农村五保。对农村“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居民,按规定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散养孤儿保障。其中,入住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现行保障标准为4200/年,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现行保障标准为3200元/年,农村散养孤儿现行保障标准为7200元/年。
  (2)农村低保。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以及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现行保障标准为2820元/年(235元/月),实行“按标施保、差额补助”。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农村老年人(6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不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按月增发补助资金。
  (3)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优先给予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标准,按省市政策和区实施办法执行。
  2、精准扶贫兜底保障
  凡纳入全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符合农村五保和散养孤儿、农村低保认定条件的人员,纳入区政府精准扶贫兜底保障对象,按照各项政策性收入不低于3200元/年、270元/月的标准给予兜底保障。
  (1)年老体弱兜底保障对象。对年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失能(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半失能(生活基本不能自理)老人,按照3200元/年、270元/月标准(含已享受养老金、高龄补贴等政策保障收入),给予精准扶贫兜底保障。
  (2)重度残疾兜底保障对象。对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员(含重度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痴呆傻〉、精神、多重残疾),按照3200元/年、270元/月标准(含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养老金、高龄补贴等政策保障收入),给予精准扶贫兜底保障。
  (3)重病患者兜底保障对象。对因重大疾病正在治疗期或重度慢性病长期治疗期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照3200元/年、270元/月标准(含已享受养老金、高龄补贴等政策保障收入),给予精准扶贫兜底保障。
  对上述三类兜底保障对象同时符合年老体弱或重度残疾或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的,按其中一类兜底保障对象认定,不重复享受兜底保障政策。
  
        三、《张湾区精准扶贫就业创业实施方案》(张办发〔2015〕27号)摘编
  1、实施范围
  凡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贫困人口(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均属本方案的扶贫对象。
  2、政策扶持
  (1)免费技能培训一批。区劳动局免费开展电(气)焊、计算机、数控机加(车、铣、刨、磨、钻)、电工、创业、电商免费培训;区妇联免费开展家政、育婴、厨娘、手工艺制作免费培训;区农业局免费开展种植、养殖、林果茶等农业技术培训并提供后续跟踪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区扶贫办落实“雨露计划”政策,对当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普通大专的辖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给予每名学生每学年3000元助学补助。
  (2)免费就业安置一批。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辖区有就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就业技能的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免费实施就业安置。
  (3)公益岗位就业一批。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用人条件和岗位设置,由用人单位向区就业局申报用人情况,经审批后,对优先吸纳为“公益性岗位”的贫困劳动力每人每月给予900元的岗位补贴(连补三年)。
  (4)企业参与吸纳一批。对区属用工100人以上、银行贷款200万元以内的企业,当年新吸纳辖区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占企业用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50%的贴息扶持;对乡镇新建农民创业园或创业一条街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改扩建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在园区内吸纳贫困劳动力3人以上就业的经营户,经人社部门认定后每年给予房租、水电补贴3600元(连补三年)。
  (5)鼓励自主创业一批。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创业小额担保贷款10万元两年贴息扶持;对开办“网店”从事电商服务的贫困劳动力,可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3年社保补贴和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对辖区开办“农家乐”的贫困户,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并获得旅游部门星级评定,带动3人以上就业,可享受10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并奖励1万元“农家乐”就业补贴资金;对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辖区贫困劳动力,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可享受10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对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三年内创业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并连续补贴三年房租、水电费,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8000元。贫困劳动力创业者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
  张湾区政府按照《劳动就业促进法》等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将劳动就业创业所需的地方配套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支持贫困群众就业创业工作。
  
        四、《张湾区精准扶贫金融支持扶贫实施方案》(张办发〔2015〕27号)摘编
  1、扶持对象
  主要是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辐射其他非建档立卡农户,兼顾能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产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中小微企业。
  2、产品类型
  (1)扶贫贷。符合国家信贷政策以及准入要求并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2)助农贷。符合国家信贷政策以及准入要求并主动申报区经管局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实际控制人或普通社员)、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种养殖大户、农产品购销或加工大户等)。
  (3)助企贷。符合国家信贷政策以及准入要求并纳入“区政府重点中小企业池”的区域中小微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
  (4)本地特色行业或专业市场等符合区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的其他客户群体。
  3、贷款期限和利率
  (1)扶贫贷。贫困户单笔贷款授信金额最高1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最长24个月,执行固定利率9.6%。
  (2)助农贷。合作社中的实际控制人授信额度及单笔贷款授信金额最高50万元,普通社员授信额度及单笔贷款授信金额最高20万元,单个合作社实际控制人及普通社员贷款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家庭农场及专业大户授信额度及单笔贷款授信金额最高5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最长24个月,执行固定利率9.6%。
  (3)助企贷。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及单笔贷款授信金额最高300万元,个体工商户授信额度及单笔贷款授信金额最高10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最长12个月,执行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低于40%。
  (4)扶贫贷、助农贷、助企贷最终授信额度及贷款金额、期限由贷款行根据市场、借款人及关联方、同业调查和评审等综合确定。
  4、贴息标准
  (1)贫困户扶贫贷款额度每户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扶贫贴息年限为2年,100%全额贴息。
  (2)产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每个承贷主体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扶贫贴息年限为2年,年带动贫困户脱贫5户以上每年贴息50%,年带动贫困户脱贫达到10户以上,给予全额贴息。
  (3)中小微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履行扶贫责任,落实帮带义务的前提下,扶贫贷款额度每户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扶贫贴息年限为1年,贴息40%。
  (4)扶贫贴息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年度结算,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贷款期限为准,超过规定扶持年限的不予贴息。农户和相关经济组织不得在区内多个部门多头申报套取贴息资金。